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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海运提单:定义、关系人及其在国际结算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5-02-07

提单法案中所述的条款表明,货物已交付给注册人,或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或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法案,构成了承运人将交付的保证货物“提单法案的主要当事方是签署运输合同的当事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货党,承运人是船舶党。其他当事方包括收货人和通知者等。转让,受让人,持有人和其他提单将消失2。承运人已经收到了货物,并为货物的货物加载了货物,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货物账单有货物收据。即使货物没有被装载,只要货物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也会根据货物的要求加载,也可以根据货物的要求。这是“接受和等待提货账单”的义务。因此,一旦承运人发行提单,这意味着承运人已将货物装载在船上或已确认收据。提单是一张货物收据,不仅证明了收到的货物的类型,数量和标记,外观状况,还证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装载货物的时间。事实证明,在发布提单时,足以证明已经收到了货物和条件,并且不确定已经装载了货物。但是,装载货物意味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因此加载时间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准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使用提单账单来证明货物的加载时间尤为重要。 (2)提货账单是承运人保证的,供应合法获得提单账单的持有人的货物和可转让的财产权证书,该持有人具有财产权证书的职责。提单法案的法律持有人有权撤回货物,以换取在目的地港口的提单,只要承运人以捐赠账单从善意付款,即使持有人不是持有人货物的真正所有者,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除非提单法案中指定,否则提单法案可以在未经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移到第三方,提单账单的转让意味着财产权的转让,并可以连续地转移认可。提单法案的法律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是提单法案中记录的商品的法律持有人。提货账单的转让可以转让以提货运费代表的财产权,并且提单法案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法案的转让而转让。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生病,损坏或丢失,随着提单账单的转让,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只能向承运人索赔。 (3)提单是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提单上印刷的条款法律认可的商品,因此通常认为提单自己是运输合同。但是,根据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法案没有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这不是双方所有意图的产物,而提单条款的订单也不是将双方束缚于托管当事方由承运人制定;它首先执行,并在发行提单法案发行之前就在后期发行,该承运人开始承担货物收货人的所有工作,并将货物装载到货物中。

因此,更合理地说提单只是交通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说提单只是交通合同的证明。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在两方之间存在一份运输合同,则无论规定提单法案的规定是什么,双方应根据签署的原始合同行事;但是,如果没有事先达成协议,托运人在收到提单时没有提交任何建议。目前,提单被视为合同本身。尽管托运人计划由于海洋运输的特征而签署提单法案,但提单条款对它们具有约束力,因为提单的法案与一般合同不同,无论提单持有人的法案是否符号提单是否提单。 3。提货账单的液体提单被用作财产权利证书,只要符合确认条件,就可以转让。有两种转移方法:空白认可和注册认可。但是,提单的流动性少于交换账单。这主要表明,提单法案的受让人并不像兑换法案的持有人那样享有优于前部主管的权利。详细说明,如果一个人使用欺诈手段获得可转让的提单,并以真诚的方式认可其付费,则受让人将无法因此而获得货物的全部权利。 ,这不能用来与所有真实的人作斗争。相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在兑换法案通过期间发生,则将保护兑换法案的真诚受让人的权利,并且他仍然有权享受“兑换法案”的所有权利。鉴于这种区别,一些法律学者认为,提单账单只是“准杂种”。 4。有权发布提单的人是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人,船东及其代理人。

签署时,代理必须指示其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签署提单的证书是第一位伴侣的收据,发行订单账单的日期应为第一位伴侣加载货物后收据的日期。提单账单可以分为原始和复制。原始提单通常以重复或三副本发行。这是为了防止在订单账单上通过时丢失另一份原始副本。每个原始副本具有相同的效果,但是在拿起其中一个副本后,其他副本将无效。订单账单的载体没有签名,副本的数量取决于托运人和船体的实际需求。复制提单仅用于日常业务,没有法律效力。 5。提单运费的国际大会,因为提单账单的兴趣当事方通常被分为不同的国籍,发行或出发港口的地点和提单的目的地港口被分为不同的国家,符合该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由自己制定的,格式,内容和单词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将会出现提单法案的法律效力和提单法案的应用。因此,所有国家始终遵守各个国家统一有关提单法案的法律和法规。目标。它现在已生效,并在统一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海牙规则的全名是“国际提单法案国际公约”》(国际统一法律规则与提单法案有关的国际公约),由布鲁塞尔的26个国家签署1924年2月25日,并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该公约草案于1921年在海牙采用,因此被任命为《海牙法规》。包括许多欧洲和美国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又一次参加了该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本公约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的《美国海事货运运输法》。海牙法规统一了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法案法案的法律,在促进海上运输的进步和促进国际贸易进步方面发挥了乐观的作用。它是最重要的,目前广泛使用的国际公约。它在1981年得到了我国家的认可。海牙法规的特征是,他们更多地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并且在风险共享中非常不平衡,这引起了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作为主要的货物所有者,他们要求修订海牙法规并进行一项。建立新的运输订单。 (2)维斯比统治(在第三世界国家的严重要求下,修改海牙法规的意见是由北欧国家和其他具有繁荣运输的国家(例如英国)承担的,但他们认为他们不能急于急于急于取得成功,以免引起所有当事方的意见。其全名被称为海牙---海格·维斯比(Hague-Visby)规则,是修改《国际法律规则与提单法案》的国际公约的协议,或者简单地称为“ 1968年布鲁塞尔协议”(1968年)布鲁塞尔协议)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并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有超过20个国家和地区的英国,法国,丹麦,挪威,挪威和新加坡包括瑞典在内的该公约。 (3)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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